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來源:江西教育網 作者:江西教育網 時間:2019-06-18 18261次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教職成廳〔2010〕9號)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建設和管理,引導學校根據社會需求,依法自主設置專業,合理調整專業結構布局,形成良好的專業設置管理運行機制,促進我省中等職業學校人才培養模式與區域經濟發展有效對接,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加快建設高素質技能人才培養基地,提升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結合我省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和發展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設置依據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應以《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以下簡稱《目錄》)的通知》(教職成[2010]4號)和《教育部關于制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計劃的原則意見》(教職成〔2009〕2號)、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術裝備試行標準〉的通知》(贛教職成字[2007]46號)以及教育部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專業裝備建設標準為基本依據。新增設專業名稱及內涵要與《目錄》一致。
二、設置原則
(一)就業導向原則。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的設置與調整,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適應我省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適應區域、行業企業對生產、服務一線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培養的需要,適應學生職業生涯發展的需要。
(二)突出特色原則。中等職業學校要做好專業建設規劃,優化資源配置和專業結構,根據我省產業結構情況和學校辦學基礎條件設置專業,要注重結合自身專業優勢,重點建設與學校分類屬性、建設規劃相一致的專業,以利于辦出特色,培育專業品牌,形成“一校一產”、“一校一業”、“一校一品”的格局,避免盲目設置和重復建設。
(三)適時調整原則。中等職業學校應根據本省、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職業崗位和就業市場需求變化,及時對已開設專業的專業內涵、專業教學內容等進行調整,每年修訂專業實施性教學計劃。對不能適應市場需求、就業率低下、辦學質量不高的專業要及時停辦。
(四)分級管理原則。江西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的統籌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中等職業學校相關專業設置的指導和服務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所屬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布局、相關專業設置的指導和服務工作。中等職業學校根據本實施細則,履行相關程序,可自主開設、調整和停辦專業。
三、設置條件
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學校發展規劃,規模較小的學校不宜設置太多的專業;有穩定的人才需求,每年專業招生人數不低于30人(特殊專業除外)。
(二)具有依據教育部《關于制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學計劃的原則意見》(教職成〔2009〕2號)等教育教學文件以及省教育行政、行業主管等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制定的、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完整的實施性教學計劃和相關教學文件。
(三)依據江西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技術裝備試行標準〉的通知》(贛教職成字[2007]46號)以及教育部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裝備建設標準,具有與所開設專業相匹配的、滿足教學要求的經費和校舍、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校內和相對穩定的校外實習、實踐基地),以及圖書資料、數字化教學資源等基本辦學條件。
(四)具有能勝任所開設專業實施性教學計劃所規定課程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包括專任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和相關行業、企業兼職專業教師隊伍。每專業每班必須配備兩名以上該專業所需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從事該專業教學的專業教師。行業、企業兼職教師應保持相對穩定,比例適當。
(五)學校設置專業應結合自身的專業優勢,建立以重點專業為龍頭、相關專業為支撐的專業群。
四、設置程序
中等職業學校設置專業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開展行業、企業、就業市場調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預測;
(二)進行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三)根據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廳、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制定符合專業培養目標的完整的實施性教學計劃和相關教學文件;
(四)經相關行業、企業、教學、課程專家論證。專家論證不少于5人,其中行業、企業專家不少于3人,且應具有與所開專業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備案
(一)學校新設《目錄》內專業(專業技能方向),須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行業辦的普通中專和其它職業學校,報行業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個人舉辦的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或職業中專,報所在地市教育局)。學校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針對本行業、本區域專業布點、學校專業辦學基本條件、專業實施性教學計劃的規范程度對學校申請備案的專業進行評議,提出設置意見,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江西省教育廳經審議同意備案并公布后,學校方可列入下一年招生計劃。
(二)學校新設《目錄》外專業(專業技能方向),須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教學、課程專家論證,撰寫專業論證報告,并按教育部專業簡介的規范要求(見附件2)編寫專業簡介,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報江西省教育廳審查備案后試辦,江西省教育廳每年3月報教育部備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三)學校新設醫藥衛生、公安司法、教育類等國家控制專業,須具備相應辦學資質。新設“農村醫學”、“中醫”等醫學類專業、“保安”等公安司法類專業、“學前教育”等教育類專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相關條件,并分別報經省級衛生、公安司法、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開設。
(四)應提交的材料
1.學校新設《目錄》內專業(專業技能方向)須向江西省教育廳提交《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新設專業備案表》(附件1)1式3份及電子版;
中等職業學校每年備案新專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個。連續三年未招生的專業,需按照新專業備案手續重新備案。
2.學校新設《目錄》外專業(專業技能方向)除須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專業論證報告和規范的專業簡介(附件2),1式3份及電子版。
3.學校已開《目錄》內專業,每年也須備案。須提交《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備案表(2010年修訂版)》(附件3)1式3份及電子版;
(五)備案時間
各設區市教育局、各省屬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將學校需上報的材料每年10月底(30號之前)報江西省教育廳審核。對通過審核備案的專業,江西省教育廳在每年12月底以前,統一公布下年度具有招生資格的學校和專業。
六、檢查與指導
(一)江西省教育廳對全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實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每年要對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情況進行匯總,定期開展專業檢查和評估,對專業辦學條件不達標、教學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的專業要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將暫停該專業招生。對學校試辦的《目錄》外專業將限期開展檢查評估,評估不合格的專業將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停止試辦。
(二)各設區市教育局、各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所屬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進行指導、檢查。
(三)江西省教育廳建立由行業、企業、教科研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專家組成的江西省中等職業教育專業設置評議委員會,對每年申請備案的新專業進行審查評議。
中等職業學校應建立以社會用人單位相關人員為主體的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參與專業基本建設和其他各教學環節,建立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動。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實施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本實施細則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一、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新設專業(技能方向)備案表
二、專業簡介規范格式
三、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開設專業(技能方向)備案表
四、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二日
附件
文章標題:江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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